勞委會檢討調整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資格

  為因應製造業特殊狀況缺工之彈性人力需求,且為協助解決國內新增投資案缺工問題及吸引臺商返臺投資短期用人問題,並兼顧創造國人就業機會之目的,勞委會已於102年3月11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調整原特定製程5級制(以下簡稱3K5級制)行業所屬核配比率、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籍勞工配額機制及提供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返臺投資案外籍勞動力優惠措施,並自102年3月13日生效實施。

  依據本標準修正前之規定,3K製造業之特定製程工作依其缺工情形、產業關聯度及產業3K特性等因素,分級為10%、15%、20%、25%、35%等5級制聘僱外籍勞工之適用比率;經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及勞委會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之勞資學政代表研商共識,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的基本原則下,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於現行製造業3K5級制新增塑膠安全帽製造業等3行業及調整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6行業之外籍勞工核配比率,其餘行業不調整;另新增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制,實施附加核配比率5%以下、超過5%至10%以下及超過10%至15%以下,分別外加就業安定費依次為3,000元、5,000元、7,000元,但外籍勞工核配比率最高上限仍為40%;另在3K5級制架構及外籍勞工核配上限比率不得超過40%之原則下,且符合一定資格要件,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案可分別附加5%或10%與附加15%或20%之外籍勞工數額,得豁免3年與5年外加就業安定費,期滿後回歸3K5級制及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機制。

  勞委會強調,為解決全新設立廠場於營運初期陸續招募勞工之需求,及避免雇主引進過多外籍勞工影響國內勞工之就業權益,故設計預先核予前開新增投資案外籍勞工機制,但是自雇主引進首名外籍勞工入國1年後,辦理定期查核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之人數是否符合比率,如果超過規定比率,勞委會將除就超過規定之人數廢止許可外,另追繳雇主之外加就業安定費數額,請新增投資案之雇主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