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聘僱外國人新制上路~~外加就業安定費、國內新增投資與臺商投資案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102年3月13日修正發布,在現行3K5級制架構及外勞核配比率最高不超過40%之原則下,增列雇主得採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方式提高得僱用外勞比率,並規劃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依比率豁免部分就業安定費數額,另相關申請案之定期查核採兩階段方式進行查核,第一階段針對雇主非外加就安費案、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所引進之外勞進行查核,第二階段再針對雇主所有引進外勞數額進行查核。

  由於以上新制須以現行3K5級制為基礎,雇主除須具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製程資格及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外,其餘申請應備文件及審查費用皆比照現行3K5級制申請案之申請方式辦理,包括審查費依現行申請案類別按件繳納、求才證明書及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須按件檢附(即一案一求才)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通稱無違反證明)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定製程資格認定證明文件(通稱工業局函)於效期內得共案使用等。

  另有關各類新申請案其他應注意事項,在外加就業安定費案方面,雇主應於工業局函效期(3年)內提出申請,並應申請5級制初次招募許可始得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倘雇主同一勞保證號下有2個級別以上之工廠,應分別設立勞保證號,外加就業安定費案於初次招募許可核發1年內得申請外國人入國引進,並於入國引進許可核發6個月內引進聘僱外國人。在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投資案方面,雇主應於取得經濟部核定函1年內1次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於初次招募許可核發2年內得申請外國人入國引進,並於入國引進許可核發6個月內引進聘僱外國人。因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投資案皆屬新設廠場,應設立新勞保證號,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須確實有新僱用之事實,且以上兩類申請案之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人數,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2分之1,但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已達臺商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2分之1者,不在此限。

  此外,勞委會特別提醒,以上新制申請案經核發招募許可後,皆不得變更所屬申請案類別,亦不得申請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並須依規定納入定期查核,為因應新制審查作業需要,雇主如有疑問可再洽詢業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