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1年2月6日起,重大投資、特定製程、特殊時程之製造業雇主因為原廠歇業或註銷、門牌整編及設備全部或部分搬遷等原因,有變更外勞工作場所的需求,勞委會已修法同意雇主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經勞委會許可同意後,外勞可以變更工作場所。 勞委會表示,以往重大投資製造業及特定製程製造業,原則上是不得調派所聘僱之外勞至許可以外之其他工作場所從事工作。除非製造業業者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生產線設備遷移證明文件,始得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然自99年10月起3K新制,經濟部工業局僅就行業資格進行認定,不再依生產線設備預估員工數,故不受理核發3K新制製造業生產線設備遷移證明文件之申請,造成3K新制外勞無法援引重大投資及3K舊制外勞變更工作場所案之原則辦理。因此勞委會修法雇主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經勞委會許可同意後,外勞就可以變更工作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