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及雇主應3日內書面通報之期間起算方式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及第68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