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試辦建立外籍看護工多元聘僱模式,勞委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列外展看護工相關規範,並於審查標準102年3月13日生效日同步公告「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 現行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模式,是由被看護者或其家屬擔任雇主,家庭外籍看護工和被看護者同住,且提供長時間服務。其中,部分家庭照護需求,因有家人分擔等因素,無須家庭外籍看護工長時間照護,同時為了減少家庭外籍看護工工時(含待命時間)過長及雇主管理能力有限等問題,勞委會規劃建立更多元的聘僱模式,外籍看護工改由非營利組織聘僱,再外展至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提供照顧服務。考量目前國內長期照護資源普及性及民眾可負擔性,現行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聘僱模式仍有維持之必要,爰勞委會將採試辦計畫方式,再評估該模式之可行性。 依現行規定,符合試辦資格且有意願參與試辦之非營利機構,得向勞委會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非營利機構聘僱引進外籍看護工,指派至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藉由非營利組織提供外籍看護工專業管理及定期在職訓練,以提升照護品質,並減輕被照顧者家庭之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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