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勞辦理國內求才之報紙刊登事宜

  按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1家刊登求才廣告3日,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經招募不足者,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本會前於97年8月25日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時,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蘋果日報等4家新聞紙之1家全國版刊登求才廣告版面(至少5段12行)及字體大小之標準。

  茲因承攬刊登求才廣告之中盤商於98年間涉嫌聯合調高刊登求才廣告報紙費用行為,本會考量除上開4大報外,部分新聞紙已具備求才資訊充分揭露及達一定閱報率,爰於101年6月29日放寬求才廣告之種類及範圍,並取消指定刊登全國版之限制,改為刊登地區版新聞紙,各地區版除仍維持4大報外,另新增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東部地區除外),並於南部地區(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增臺灣時報、中華日報,東部地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增更生日報。

  另本會為使上開規定更臻完備,分別於101年9月6日及101年10月16日邀請專家學者就雇主辦理國內招募刊登新聞紙基準及程序召開諮詢會議,考量部分區域(包含離島地區)民眾閱覽新聞紙屬性不同,本會參酌會議決議業於101年11月19日令釋新增下列地區新聞紙:

(一)北部地區:人間福報、臺灣新生報、青年日報。

(二)中部地區:人間福報。

(三)南部地區:人間福報、民眾日報。

(四)東部地區:人間福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五)澎湖縣:人間福報、澎湖日報、澎湖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六)金門縣:人間福報、金門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七)連江縣:人間福報、馬祖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