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勞委會於102年12月10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放寬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或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外國人,所持短期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外籍獨立專業人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工作。另將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國內求才廣告登載程序修正採雙軌方式辦理,同時縮短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此次修正案也放寬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及增訂雇主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之義務。以上修正措施實施後將可有效達到強化外國人管理、減輕雇主負擔及簡政便民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