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勞工有授權仲介公司使用印信或代刻印信者 應檢附授權證明書或仲介切結說明書

  勞委會103年1月6日發布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簡稱文件效期)第7點規定,增列外籍勞工申請案雇主委任仲介使用或代刻印信,應檢附雇主授權證明書或仲介公司切結為雇主授權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