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規定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或轉出

  有關11日移工團體反映雇主未依規定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的申請,竟要求外籍勞工於契約期滿先行出國再回任,嚴重影響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表示,為減輕外籍勞工期滿需出國1日所增加之仲介費等經濟負擔,105年11月3日公布修正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已刪除應出國 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相關期滿續聘及轉換新制並已於105年11月17 日上路。 

  雇主應善盡其責任,確實為聘僱期滿的外籍勞工申辦續聘許可,若勞雇雙方協議不續聘,而外籍勞工仍有在臺繼續工作的意願,雇主應為其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申請,否則將依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期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勞動部自105年11月17日起開辦雇主申請「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的外籍勞工權益新措施,雇主與外籍勞工應於聘僱期滿前協議是否續聘,並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期滿續聘或轉換,使外籍勞工免出國,即可在臺繼續工作。其中,期滿轉換制度並依外籍勞工意願,由勞動部於轉換雇主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讓有意承接的新雇主透過該系統可直接與外籍勞工聯繫洽談。勞動部表示,新制可讓雇主彈性調配人力,縮短人力需求空窗期,亦可降低外籍勞工負擔高額國外仲介費用,改善外籍勞工的工作條件,兼顧勞雇雙方權益。
 
  勞動部說明,在新制實施的過渡時期,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期間雖已不足2個月,但其若有繼續在臺工作的意願,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仍可辦理續聘或透過轉換
雇主程序與符合資格的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另如有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的事由,勞動部將依法協助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確保外籍勞工的工作權益。至於移工團體陳情雇主未申請外籍勞工期滿續聘或轉換,竟要求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滿先行出國後再回任的行為,將請地方政府進行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處理。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以虛偽意思與外籍勞工達成續聘協議,卻未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續聘,或是未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期滿不續聘的外籍勞工辦理轉換手續,即令外籍勞工於聘僱期滿後出國,此等罔顧外籍勞工意願的情形,已嚴重影響外籍勞工權益,倘經查證屬實,將依規定處罰,請雇主務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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